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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个案例禁止加密货币与人民币结算,追回投资损失将更困难

吴说区块链
2021年02月05日

吴说作者 | 火小律

本期编辑 | Colin Wu

中国法院并没有否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,但涉及到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、结算,都是政策所禁止的,并在近期开始执行落地,这将使得通过法律追讨加密货币投资损失变得更为困难。

近期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2018年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一份裁决。这份裁决当时在圈内很轰动,裁决内容确认了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。更是被司法部定性为“填补司法判例空白”的裁决。时隔2年却被法院撤销了,原因是涉及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。

同时,近期上海二中院民庭审结了四起涉“虚拟货币”投资国外代币发行融资项目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。原告委托被告将持有的以太币投向国外代币发行融资项目,被告又通过国内某第三方公司代投,后因该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,代投的以太币不知去向。法院也强调,投资损失按人民币计算缺乏依据。

多个案例禁止加密货币与人民币结算,追回投资损失将更困难

注:图片截自司法部官方微博

火小律用图表梳理了基本案情:

多个案例禁止加密货币与人民币结算,追回投资损失将更困难

云丝路企业和高哲宇之间约定转让股权,55万元买5%股权。由于高哲宇替李斌打理相关虚拟货币,有一定收益,所以三方共同签订了新的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高哲宇只需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,其余30万元由李斌代高哲宇支付,而高哲宇归还李斌相关的虚拟货币即可。

后因为高哲宇迟迟不归还上述虚拟货币,三方闹上了仲裁庭。

多个案例禁止加密货币与人民币结算,追回投资损失将更困难

仲裁庭认为,高哲宇未依照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,构成违约,应予赔偿。对于云丝路企业、李斌全部的请求,几乎全部支持,唯独调整了涉案虚拟货币对应的美金价格,并明确可以按人民币进行结算。

法院为什么撤销仲裁裁决?

明确一点,法院并没有否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。

撤销的核心原因,在于第3项,即参考okcoin.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BCH收盘价的公开信息,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,780美元(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)。

法院认为,仲裁庭的这一裁决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兑付、交易,违反了政策文件精神。众所周知,无论是2013年的289号文、还是2017年的94文,涉及到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、结算,都是政策所禁止的。上述仲裁裁决踩中了“红线”,只能被撤销了。

币本位还是法币本位?

这个问题,币圈必须要有清醒的认知。

币价飘忽,究竟是选择虚拟货币、还是法定货币为自己的本位货币,计算盈亏?这是投资的时候必须考虑的问题。

回归法律维权领域,由于政策原因,越来越多的圈友主张“币本位”。甚至在咨询时就明确只要拿回币就行,不考虑兑换成人民币等。

当比特币等主流币渐渐的被认可为虚拟财产,“币本位”成为了最保险最安全的诉讼策略。一旦涉及到法币,很可能会被法院直接驳回。

拿不回币 无路可走?

“币本位”背景下,一个很严肃的问题,如果对方还不出对应数量的虚拟货币,是不是等于一场空?未必。

去年上海一中院的案件,法院判决,若被告无法归还涉案比特币,可参考CoinMarketCap.com网站的价格,按每个比特币42,206.75元计算赔偿金额。

多个案例禁止加密货币与人民币结算,追回投资损失将更困难

注:图片截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

问题来了,为什么这个判决就可以折算成人民币,仲裁裁决却不行?原因很简单,取决于双方是否同意折算。民事案件讲究“意思自治”,即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,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法院会尊重双方的选择。

不满意仲裁裁决,都可以找法院?

诉讼、仲裁之间有一条很分明的“楚河汉界”——相互独立、轻易不过界。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仲裁的独立性,仅可在有限范围内对仲裁进行监督,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过大干预。

也就是说,并非所有的仲裁裁决,法院都能审查。

只有在特定的法定事由下,才可以。这类审查多为形式审查,不能涉及仲裁的实体问题。所谓的形式审查有哪些?比如,程序上有没有问题?是不是存在虚假证据?是不是没有仲裁协议?仲裁员是否徇私枉法等等。

一旦裁定撤销,必须上报地方高院或最高法院审核。

上海的另一起解释

吴说区块链获悉,近期上海二中院民庭审结了四起涉“虚拟货币”投资国外代币发行融资项目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。

原告吴某、李某、杨某、彭某等人委托被告将持有的以太币投向国外代币发行融资项目,被告又通过国内某第三方公司代投,后因该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,代投的以太币不知去向。吴某等四人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以太币。最终当事人出于实际案情和各自利益的考虑,四起案件分别以调解或申请撤回上诉结案。

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类似案件的三大风险:第一,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,涉案合同很难得到认可;第二,政府部门明确告知,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,包括虚假资产风险、经营失败风险、投资炒作风险等,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;第三,“虚拟货币”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“虚拟货币”不是 “钱”,投资者要把投资的“虚拟货币”可能的损失以人民币等货币计算就缺乏依据,因此很难确定损失。(头图来自blokt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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